为规范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救助对象认定条件、救助标准、办理流程公开如下:
一、救助对象
因洪涝、大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达到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在应急救助结束后、住房重建修缮完成之前,需要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辖区群众 。
优先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监测户、残疾人、留守老人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
二、救助标准
按照区级统一标准执行,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吃饭等基本生活开支,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建安区政府审定。
三、办理流程(户报、社区评、街道审、区级定)
1. 申请:受灾群众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群众无法申请,可由社区小组代为提名。
2. 社区评议公示:社区入户核实灾情,开展民主评议;拟救助对象在社区公示栏公示7日。
3. 街道审核:社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许由街道,街道完成材料审核,报送建安区应急管理局。
4. 区级审批:建安区应急管理局审批确定救助对象,落实救助资金发放。
四、监督举报
群众对救助工作有异议,可拨打监督电话:0374——51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