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新生:
你不服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作出的许建公(五女)行罚决字〔2026〕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2月12日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20日作出建安政复决〔2026〕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1、 维持被申请人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作出的许建公(五女)行罚决字〔2026〕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因你不同意邮寄送达复议文书,拨打你提交复议申请时预留的电话及走访你住所地也未能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建安政复决〔2026〕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374-5115629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