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桂村乡人民政府 乡级
2022-11-19 2022-11-19 15:28

正常死亡注销户口

【信息来源:建安区公安局【作者:【信息时间:2022-11-19 15:2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正常死亡注销户口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常住户籍人口。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公民的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第二十五条: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和相关证件向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第二十六条:公民死亡,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发现人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申报义务人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申报义务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第二十七条: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死亡公民暂住地的出租人、旅店管理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亡公民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亡公民常住地公安机关,由死亡公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死亡公民常住地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第二十八条:公民在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第二十九条: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登记死亡公民的有关情况,在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备注

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

原件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行提供

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原件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行提供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原件

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死亡人员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村居死亡证明

原件

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死亡人员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死亡人员火化证明

原件

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死亡人员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件

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死亡人员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原件

原件1份

非必要(根据死亡人员情况选用)

申请人自行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办

承诺期限:即办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布;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

附录1  死亡注销户口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死亡注销受理表

____   ___派出所(办证中心):

本人__  __,身份证号为_        _,

户口所在地址为__           __, 现申请注销死者     的户口:

死者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所在地址

死亡日期

死亡原因

申请人(签名):                         受理民警: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死亡注销受理表

______派出所(办证中心):

本人__   __,身份证号为_                        _,

户口所在地址为___   __, 现申请注销死者       的户口:

死者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所在地址

死亡日期

死亡原因

申请人(签名):                         受理民警: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