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人民政府 乡级
2023-10-30 2023-10-30 14:19

关于印发《许昌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10-30 14: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 3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许昌县财政局、许昌县教体局制定了《许昌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18日
许昌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依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教 [2008]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  按现行标准,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
    第四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根据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分布等实际情况,对本乡镇各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各乡(镇)、各学校可在省下达补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助面,所需资金自行解决,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面。
    第五条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各乡(镇)、各县直学校在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需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享受资助学校按照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受助寄宿生名单,将本学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现金或银行存折(卡)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给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发放花名册经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签字后,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应在学校收到资金后的5日内完成。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校、各县直学校,要切实负起监督职责,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加强管理,及时发放,保证受助寄宿生的利益不受侵害,确保补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对截留挪用资金,不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操作、不按规定标准发放补助资金、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乡(镇)、各学校要大力宣传国家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