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人民政府 乡级
2024-08-01 2025-05-08 11: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 账务分设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5-05-08 11: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新要求,经研究,决定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账务分开设立、专账核算。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事务分离、账务分设、资产分管、核算独立,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农村基层党组织依据法律和党规发挥领导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2.坚持正确方向。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账务分设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
3.坚持系统思维。根据各地区位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扎实推进账务分设工作,既要保障村(居)民委员会有资金开展村民自治和公共服务,又要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24年9月底前,全市2364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初步完成和村(居)民委员会账务、账户分设基础工作;2024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账务分设工作,基本形成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展集体经济的农村治理新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事务分离
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确保村级基层自治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1.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村(居)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具体包括: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发包农村土地,办理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分配、使用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集体收益等职责。
(二) 账务分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完成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和会计账套,退出原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制,2024年9月底,完成银行账户和会计账套分设基础工作。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会计核算的主体,应当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实行独立记账,账套名称为“XX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集体经济薄弱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确保集体资产“四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多村联合聘请会计,或者通过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城乡融合发展办公室或农业农村对口部门)聘请会计实行委托代理记账,费用可以从村级转移支付经费里解决。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城乡融合发展办公室或农业农村对口部门)负责加强审计监督和指导财务公开。
2.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账套名称为“XX村(居)民委员会”,由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会计核算工作。
(三)资产分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依法代表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1.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产权归村集体、留归村(居)民委员会使用的办公服务场所,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2.资金按照来源和用途,分别划分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账套核算。其中:财政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社会捐赠、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特色产业发展、设施设备购置等资金,经营集体资产资源所得收益、村内对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等原则上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政拨付给村(社区)用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发放干部薪酬福利的资金,社会捐赠、资助给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资金,原则上划归村(居)民委员会所有。
3.原村(居)民委员会账务上的村级债权债务,对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划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因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产生的债权债务留在村(居)民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成因复杂,一时难以厘清的,继续保留在村(居)民委员会。已经成为坏账、呆账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核销。
(四)核算分立
1.村集体经济
(1)收入范围:一是经营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服务、出租资产、发包农村土地使用权等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和发包收入。二是投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获得收益。三是补助收入,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四是其他收入。
(2)支出范围:一是经营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资产出租、资源发包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经营支出。二是管理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以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的支出等。三是公益支出,用于集体福利、成员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四是其他支出。
2.村(居)民委员会
(1)收入范围:一是补助收入,包括财政拨付的运行经费、有关部门给予的工作经费等。二是其他收入,主要指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划转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的经费等。
(2)支出范围:村级组织运转办公费用、人员经费,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支出等。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分账工作方案(2024年8月20日前)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在充分学习研究分账各项要求的基础上,集思广益,结合乡镇(街道) 、村(社区) 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时间节点,按时保质完成分账工作。
(二)摸清资金、资产、债权债务情况(2024年9月底前)
在乡镇(街道)统一组织下,结合2024年上半年开展的2023年度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和2024年7-9月份开展的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回头看”工作,村(社区)要全面梳理摸清资金、资产和债权债务底数,建立清单。村(社区)要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四议两公开”要求,按货币资金来源、债权债务性质,对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划拨等内容进行民主讨论,再根据货币资金、债权债务来源和性质,分别确定划分到村(居)民委员会账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同时,对分账核算结果进行确认,并将拟分账核算方式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城乡融合发展办公室或农业农村对口部门)审核备案。
(三)全面账务分设(2024年12月底前)
乡镇(街道) 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指导村(社区) 将原来的村级账户转为村(居)民委员会账户,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两个账户独立运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相应的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运行规范、资金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是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分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属村(社区)账务分设工作,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织,保障工作经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地落细落实。各村(社区)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严格按程序要求,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督促指导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协调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分设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社会工作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工作,要加强检查指导,组织账务分设培训工作,并协调为村(社区)提供财务核算软件技术服务的公司做好配合工作。各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违规违纪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政策规定,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理事会和监事会职责,凡涉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城乡融合发展办公室或农业农村对口部门)备案。县(市、区)社会工作部门要协调好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做好“三务公开”相关指导、监督等工作;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三务公开”规定,指导分账后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务收支、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按时规范公开。
(三)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的账务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农村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进行会计核算,并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城乡融合发展办公室或农业农村对口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账务公开、公示和财务数据报送(推送)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社区)资金的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在坚持定期审计、任期审计等周期性审计的基础上,加大对涉及集体大额资金、资产、资源领域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消除村(社区)资金管理潜在风险,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