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0 2023-11-10 15:13

关于印发建安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11-10 15:1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建安政办 [2023] 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和驻区有关单位:

《建安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0日

 

 

建安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许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许昌市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许昌市地震应急预案》《建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安区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影响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应急主体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体系

区级地震应急指挥体系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成。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应对工作;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地震应急救援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

2.1.1 区指挥部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公安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教体局、区科工局、区卫健委、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建安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区人防办、区城管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区科协、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区供电公司、区邮政分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许昌市建安区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许昌市建安区支公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是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应对地震灾害处置,指导和支援灾区所在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职责:

(1)非应急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防震减灾应急管理重大决策和部署。编制、修订区地震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指导乡镇(街道)开展防震减灾和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期: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区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派遣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工程抢险等队伍,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遇难人员善后处理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生命线工程抢修工作。组织指挥安置受灾群众、调运救援物资,保障生活供应。协调我区民兵及驻许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请求市委、市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单位实施对口紧急支援。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协调市辖县区之间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组织协调相关涉外事务。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

必要时, 区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2.1.2 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 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震中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可派出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指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 乡镇(街道)组织指挥体系

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编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贯彻区委、区政府地震应急决策部署。

2.3 指挥协调

2.3.1 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上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设立后,下一级指挥部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超出震中所在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应根据震中所在地政府请求或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3.2 现场指挥

区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乡镇(街道)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部纳入区级现场指挥部,服从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的,下级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接受其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2.3.3 协同联动

人武部民兵预备役、驻许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权限,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纳入指挥部统一领导。

2.3.4 跨区域响应

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由区政府负责。

3 地震灾害与应急响应机制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Ⅳ级。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区指挥部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疗卫生、监测评估、救灾救助、基础设施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涉外事务等工作组,领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区指挥部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疗卫生、监测评估、救灾救助、基础设施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涉外事务等工作组,领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疗卫生、现场监测、救灾救助、基础设施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等工作组,领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综合协调、抢险救灾、医疗卫生、现场监测、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协助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应急响应分级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响应

级别

应急处置

实施主体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辖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在主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Ⅰ级

省指挥部

重大

地震灾害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辖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在主城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Ⅱ级

省指挥部

较大

地震灾害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辖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在主城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Ⅲ级

市指挥部

一般

地震灾害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辖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Ⅳ级

区指挥部

3.6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街道)政府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发动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开展救援抢险。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震情。区指挥部启动Ⅰ、Ⅱ、Ⅲ、Ⅳ级响应后,乡镇政府配合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 监测报告与预测预防

4.1 地震监测预测

在上级地震部门支持下,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推进地震预警网络建设。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紧急情况下,区政府按照权限发布48小时之内临震预报信息,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2 预防措施

省、市政府发布涉及我辖区地震预报信息后, 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支持下,组织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主要包括:

(1)加强地震监测以及地球物理场观测、宏微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变化情况。

(2)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等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危险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摸清地震灾害风险底数。

(3)提出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检查、督导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准备。

(4) 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应急救援装备,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准备。

(5)落实应急救援资金,检查、调配食品、饮用水、帐篷、棉被等救援物资。

(6)适时启动停工停产停课等防范措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

(7)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加强社会舆情引导,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 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驻许部队等单位,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

(2)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在省、市指挥部的领导下, 区指挥部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4)召开指挥部会议,部署抗震救灾。

5.1.2 震情、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情信息员立即利用一切通讯手段上报初步震情、灾情,随后动态报告震情、灾情。

(2)灾区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报区指挥部。

(4)在上级地震部门支持下,区应急管理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评估结果报区指挥部。

(5)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利用卫星导航定位、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或请求上级部门支持,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报区指挥部。

(6) 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及时将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5.1.3 区指挥部应急部署

在省、市指挥部的领导下, 区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相应工作组。

(2)人武部民兵预备役、驻许部队、消防救援队伍、行业救援队、社会救援队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权限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参加抗震救灾。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防范次生灾害。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

(8)部署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现场调查等。

(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

(10)向市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1)根据省、市指挥部统一制定的信息和舆论引导方案,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工作。

5.1.4 应急处置

(1)现场搜救

区指挥部协调驻许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消防救援队、行业救援队、社会救援队赶赴灾区参与营救,组织搜救被困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区卫健委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接收、救治、转运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安置受灾群众

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教体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排,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震损建筑安全评估、鉴定,对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各保险公司做好减灾减损理赔跟踪服务工作,先行赔付有关抢险费用。

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4)抢修基础设施

区交通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供水、燃气、道路、铁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严密监视河湖堤坝、水库等水利设施,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区公安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5)灾情救助

应急响应启动后6小时内,区指挥部按照地震响应级别,组织区领导、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拔,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根据省、市指挥部统一安排,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按照规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区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物资和接受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组织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监测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地震部门安排,组织现场地震流动监测,通报余震信息。视情增加震情监视跟踪例会,提出强余震防范建议。配合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

区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7)防范次生灾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安分局组织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险情,指导做好抢险排险工作。

区水利局加强对水利设施的排查和监测,做好堤防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

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组织对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做好污染防控。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对可能引发火灾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做好火灾防控。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进行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突发事件。

(8)开展社会动员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社会动员工作,安排自救互救。根据灾区需求等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9)维护社会治安

区公安局会同驻许部队组织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党政机关、金融单位等要害部门和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0)宣传报道

区指挥部根据省、市指挥部的统一宣传口径,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基本震情灾情、救援部署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11)涉外事务

区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抗震救灾工作中的涉外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中在辖区内外国人管理工作;协助区委宣传部制定对外表态口径,负责外国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来区采访管理有关事宜。

5.1.5 乡镇(街道)政府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当地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险情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 区指挥部根据省、市指挥部安排,终止应急响应。

5.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 同时通报驻许部队等单位,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

(2) 区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5.2.2 震情、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情信息员立即上报初步震情、灾情,随后动态报告震情、灾情。

(2)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报区指挥部。

(4) 区指挥部迅速组织分析研判,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快速评估,将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5.2.3 区指挥部启动

区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在省、市指挥部的领导下,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

(2)组织指挥区消防救援大队、行业救援队、社会救援队参加抗震救灾。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部署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现场调查等。

(6)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

(7)向市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8)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2.4 应急处置

(1)现场搜救

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区消防救援大队、行业救援队、社会救援队赶赴灾区参与营救,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区卫健委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处置。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

(3)安置受灾群众

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教体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排,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震损建筑安全评估、鉴定,对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各保险公司做好减灾减损理赔跟踪服务,先行赔付有关抢险费用。

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4)抢修基础设施

区交通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供水、燃气、道路、铁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严密监视河湖堤坝、水库等水利设施,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区公安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5)灾情救助

应急响应启动后6小时内,区指挥部组织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及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拔,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区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物资和接受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组织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监测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地震部门安排,组织现场地震流动监测,通报余震信息。视情增加震情监视跟踪例会,提出强余震防范建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

区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灾区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7)防范次生灾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安分局组织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险情,指导做好抢险排险工作。

区水利局加强对水利设施的排查和监测,做好堤防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

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组织对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做好污染防控。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对可能引发火灾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做好火灾防控。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进行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突发事件。

(8)开展社会动员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社会动员工作,安排自救互救。根据灾区需求等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9)维护社会治安

区公安局组织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宣传报道

区指挥部统一宣传口径,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基本震情灾情、救援部署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5.2.5灾区政府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当地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组织灾区群众自救互救,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5.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险情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 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 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派出人员,协助灾区开展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震情监测、地震现场调查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在区指挥部领导下,灾区所在乡镇(街道)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5.3.2震情、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指挥部。

(2) 区指挥部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5.3.3 应急处置

(1)监测评估

在市防震减灾中心支持下,区应急管理局协助灾区所在地加强现场地震流动监测,通报余震信息。视情增加震情监视跟踪例会,确定有感(破坏)范围。

区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当地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2)次生灾害防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安分局指导当地做好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3)宣传报道

区指挥部统一宣传口径, 区指挥部、区政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基本震情灾情、救援部署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

5.3.4 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应急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5.3.5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 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区、乡两级政府根据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区、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区应急管理、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本行业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挥骨干力量作用。

进一步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发挥驻许部队等应急救援突击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组织各方面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和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强化灾情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建设灾情速报平台,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

加强地震应急人才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紧急救援、损失评估、地震烈度判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加强地震现场专业工作队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7.2 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实现与市应急、地震部门互联互通,确保震时应急高效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必需的生活救助物资、抢险救援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专用物资的储备、供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

7.4 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大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各主管部门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 演练、培训与宣传

区、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

区、乡两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宣传、应急、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事件

区内发生3.0—4.0级有感地震后, 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并报市应急、地震等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地震现场调查。

8.2 非天然地震事件应急

当辖区内发生2.5级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非天然地震,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市防震减灾中心确认非天然地震参数后,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报市应急、地震等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和现场调查。

区应急管理局了解的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烈度及社会反应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地震部门。

8.3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区内出现地震谣传事件,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时,应急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地震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起因,提出平息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做好相关调查和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

8.4 域外地震应急

域外地震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 区应急管理局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 预案制定、更新与管理

9.1 区、乡两级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9.2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9.3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9.4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3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应急主体:省政府是应对我区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政府是应对我区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 区政府是应对我区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和3.0~4.0级有感地震的主体。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输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