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0 2023-11-10 11:25

关于印发《许昌市建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11-10 11:2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建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11日

 

许昌市建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许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许昌市建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区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

因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遵循如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街道)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街道)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由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属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建安区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许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设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省、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局长担任主任。 

2.2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相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省、市已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或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区指挥部在省、市应急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分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时报生态环境分局。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指挥部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黄色以上预警:将要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指挥部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发布的意见和建议。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环境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处理的有关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发布信息系统、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指挥部)和有关单位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预备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资的,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指挥部要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提出意见建议;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 信息处置

4.1 事件信息收集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政务值班电话、12345政务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生态环境微信举报平台、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并及时通报同级或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4.2 事件信息核实

生态环境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受体和重要环境监测断面等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 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 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超出区级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淮河流域干流以及丹江口水库等南水北调工程重要保护目标水质超标的和产生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8)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2 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为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3.3 事件信息通报

在建安区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涉及或可能涉及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属地政府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并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涉及跨县(市、区)污染的,由区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程序

5.2.1 I、II级响应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根据Ⅳ级响应内容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国家、省、市指挥部介入后,应在国家、省、市指挥部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 III级响应行动

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根据Ⅳ级响应内容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介入后,应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 IV级响应行动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指挥部负责启动Ⅳ级响应,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请求技术支持。

启动IV级响应时,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及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遂行以下任务:

①根据需要并经指挥长同意成立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及人员。

②开展现场会商,研判事故形势,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并开展现场抢救工作。

③调集救援队伍、专业设备、环境应急专家,视情协调上级应急救援力量或驻许部队、武警参与救援。

④组织抢救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监测环境,划定警戒区域。

⑤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⑥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其它必要措施。

⑦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相关情况,根据事故发展形势,适时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⑧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做好善后处置和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有关信息。

⑨保护现场,等待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直接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2)市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区指挥部应加强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已启动区级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现场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当事件转化为以应对环境污染为主时,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请区政府启动本预案。

5.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 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同时报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5.3.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信等方式告知单位和人员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属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5.3.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以及属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3.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属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属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3.5 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自然生态环境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特征以及属地自然、社会、生态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属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价格监管。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5.3.7 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政府24小时内在官方“两微一端”(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平台上发布事件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政府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部门、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应当依托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处理。

5.3.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项应急处置措施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启动响应的部门或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恢复重建和环境修复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纪委监察委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6.3 善后处置

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评估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物资、生活必需品等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区政府应当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交通部门应当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4 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管理,针对当地社情、民情,根据不同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现场治安管控方案,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属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5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运用。发挥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要及时结合应急演练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8.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加强对本区域、本行业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印发的《许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许县政办〔2016〕7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