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1份。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1份。
5、特殊食品相关的注册和备案文件1份。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收件—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