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灵井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5-08-13 2025-08-13 09:49

建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5-08-13 09:4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建安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许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建安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区减灾委员会

建安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导与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 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主任: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

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公安局、区发改委(区粮食储备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建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建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文广旅局、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安监管分局、区慈善总会、区科协、区融媒体中心、区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建安区分公司。

2.1.2 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2 救灾工作组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积极指导、支持灾区 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灾害时,区减灾委立即启动区级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进行整合,在区减灾委员会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2.2.1 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依法依规对外发布灾情信息;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建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

2.2.2 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建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建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区气象局

2.2.3 生活救助组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制定和落实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2.2.4 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收集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上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救灾物资发放使用管理。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科技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5 救灾捐赠组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灾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牵头单位:区慈善总会、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

2.2.6 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牵头单位:区公安局

成员单位:区交通运输局、驻区武警

2.2.7 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医药用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卫生安全;开展灾区传染病消杀工作。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8 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救助宣传、相关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文广旅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管理局

2.2.9 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开展受灾地区因灾受损房屋监测评估工作;按程序确定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灾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建安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

2.3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区的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业务研究,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援和灾后救助提出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按照要求做好灾害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区政府、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省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将相关信息汇总后上报至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初判级别、结合建安区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后果等因素,将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5.2 Ⅳ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建安区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且影响范围不大,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建安区农牧业人口3%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较小;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救助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受灾情况;区供电公司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区气象局及时更新发布全区雨情;区水利局及时发布山洪灾害受灾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分管领域的信息收集与报送,指导和监督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4)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区人武部根据相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区卫健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乡镇(街道)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群众疏散响应工作,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建安区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且影响范围较大,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建安区农牧业人口3%以上、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救助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副主任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乡镇(街道)配合工作组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乡镇(街道)根据受灾损失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人武部根据相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委指导受灾的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的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0)乡镇(街道)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群众疏散响应工作,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4 Ⅱ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建安区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建安区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救助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的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人武部根据相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 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安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乡镇(街道)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群众疏散响应工作,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5 Ⅰ级响应

5.5.1启动条件

当建安区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建安区农牧业人口1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救助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5.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召开会商会,由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受灾的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害发生地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科工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安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建安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乡镇(街道)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群众疏散响应工作,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6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建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的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受灾的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并落实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6.2.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的乡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及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根据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3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3.3区应急管理局和区住建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4区应急管理局和区住建局收到受灾的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区财政局会商审核后下拨。

6.3.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和区住建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住建局。

6.3.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安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7由上级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4 灾后心理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卫健委要组织心理咨询专业人员进行心理救助。避免受灾群众、救援人员等因受到灾害带来的负面信息的影响,遭遇心理危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区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政府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2 物资保障

7.2.1区政府建立和完善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立救灾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根据需要统一调度。

7.2.2区应急管理局及其他区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实物储备、计划储备等多种方式,储备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建立物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巡视、维护、补充、更新,防止储备物资出现受潮、受损、变质及过期。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场所功能和安置规模储备适量的基本生活救助物资。

7.2.3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其他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补充,尽快恢复基本救灾物资储备保障水平。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科工局应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防灾减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区政府要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区、乡镇(街道)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3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区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应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区级、镇级应急运输力量,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运送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非常规条件下的通信设备、先进的救助装备和工作经费。

7.5.2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 人力资源保障

7.6.1区政府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2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安分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建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3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要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环节的工作。完善与周边县(市、区)的城际间应急协作的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科技保障

7.8.1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系统。

7.8.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3支持和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4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10 法治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实际,区司法局负责对自然灾害必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区司法局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指导督察法治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查责任制,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保护灾民合法权益。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的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处置方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8.4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与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