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5-08-28 2025-08-28 10:03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5-08-28 10:0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试 行)

 

第八十六条 已注销户口的军人退伍、复员、转业,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入户证明材料;

(二)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安置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户口注销情况。能够查询到申请人户口已注销的,应当场受理;查询不到户口注销情况的,凭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或无户口证明材料,进一步核实后予以受理。恢复户口后发现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存在重复户口的,应按照“去伪存真”的原则,注销其虚假户口。

第八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时,个人申报的信息与户口注销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后办理。

第八十八条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回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