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参军入伍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二、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实施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六、服务对象:自然人
七、受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八、决定机构:公安派出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拟办理参军入伍人员注销户口登记的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参军入伍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伍通知书(非本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