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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2023-12-01 11:12

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12-01 11: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一、即日起,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对使用的灯具开展自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照明等设施及时停用并进行更换。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更换的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等设施应以不明显改变所售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为标准。
二、对仍继续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的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
四、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