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1.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申报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企业章程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3.收费标准
不收费
4.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5.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3日
法定办结: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