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县级
2022-12-15 2022-12-15 16:09

许昌市旅游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12-15 16:0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障旅游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诚信意识,营造法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许昌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许昌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许政办〔2020〕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我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对许昌市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乡村旅游单位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从业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评估和查询等。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单位、相关科室、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上报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七条  许昌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并根据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归集记录。

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是指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公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一)旅游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工商登记信息;

2.法人经营许可信息;

3.法人资质等级信息;

4.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

5.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法人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6.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记录的其他法人身份或资质、资格信息。

(二)旅游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从业人员身份登记信息;

2.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信息;

3.从业人员资质等级信息;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5.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记录的其他从业人员身份或资质、资格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良好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诚信经营,行为规范,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游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受到市级(含)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含)以上党委政府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的;

(二)旅游经营者获得省级(含)以上行业专业组织认定的服务水平和资质等级(如绿色饭店、金钥匙服务)的;

(三)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连续三年无涉旅违法违规和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记录,且旅游团队游客满意度指数排名进入全市前10位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警示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禁入限制、违反信用承诺记录等监管类信息;

(二)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信息;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旅游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由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职能单位、相关科室,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集上报;

(二)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由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职能单位、相关科室,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集上报;

(三)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警示信息,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组织,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查实的涉旅不良行为记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采集。

第十二条  旅游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单位对其采集、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变动应及时上报更新,不得虚构或者篡改。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三条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探索建立旅游信用综合评价机制,作为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的有关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承担。

第十四条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立旅游行业重点监测对象名单。旅游行业重点监测对象名单是指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旅游经营者每年发生确有责任的有效投诉达3次以上(含本数)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原因引发较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且旅游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的;

(三)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拒不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

对被列入旅游行业重点监测对象名单的失信信用主体,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通过信息公示、加强监管等适当方式,向重点监测对象发出警示,并将重点监测对象名单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立旅游行业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旅游行业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是指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因违反涉旅法律法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依据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26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旅游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根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对经认定的旅游行业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过门户网站及其它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并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并跨行业、跨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托许昌文化网、信用许昌网,全面加强旅游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公示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照权责清单,建立以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为基础的旅游信用档案,实行永久保存。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定期对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备份,防止丢失。

第十九条  旅游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限设定。

(一)以行政文书出具时间为信息记录保存起始时间;

(二)基本信息,有效期限至法人终止之后满3年或者自然人死亡止;

(三)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有效期与记录期限一致;良好信息无有效期的,直至记录被取消之日止;

(四)警示信息有效期一般为3年,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重点监测对象名单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限一般为2年,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提前解除记录。但是,对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限内不得撤下。

旅游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永久信息封存,不再提供查询、不再作为信用评级和使用依据。

第二十条  旅游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属性,分为社会公开、授权查询和政务共享。社会公开,是指不需要信息主体同意即可在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布。授权查询,是指需由信息主体授权同意才能被查询知悉。政务共享,是指在信息提供主体间有条件的共享、查询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过“许昌文化”网、“信用许昌”网向社会披露旅游公共信用信息中属于社会公开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过“许昌文化”网、“信用许昌”网公布旅游信用信息,供社会监督。旅游信用信息公布事项如下:

(一)旅游经营者基本信息公布的事项应包括旅游经营者单位名称、许可证号码、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地址邮编等基本信息;

(二)旅游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公布的事项应包括姓名性别、导游证号、资质等级、隶属单位等基本信息;

(三)良好信息公布的事项应包括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受表彰表扬事项、证明文件信件等信息;

(四)警示信息的事项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旅游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面向社会提供旅游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用许昌”网,或者“许昌文化”网查询属性为社会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属性为社会公开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并提供书面授权证明及有效身份证明,向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查询。授权查询、政务共享查询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通过“许昌文化”网、“信用许昌”网的工作平台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旅游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旅游信用信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信用修复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被认定为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信用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可申请进行信用修复;

(二)信用主体已履行义务并整改到位且在一年以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可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修复相关程序。信用主体失信行为已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可以向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信息核实,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失信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信用修复不再列入联合惩戒、重点监测,但其相关的信用记录将在“信用许昌”网数据库中记录并封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