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区定”的程序确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同时,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村(社区)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进行资金申报和审批,组织调查统计救助对象信息,逐户建立档案,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户主基本信息(含身份证号和户籍地址)、家庭成员情况、受灾情况、倒损住房地址和间数(分别列明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间数)、恢复重建类型(重建或修缮)、拟恢复重建方式等,同时提交倒损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出建议。
2.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家庭经济状况、受灾家庭书面申请或村(居)民小组建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住房倒损鉴定等,对受灾家庭申请进行民主评议, 提出是否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意见(区分重建户、修缮户)。
3.公示。经民主评议需救助的受灾家庭,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公示信息包括户主姓名、 家庭成员人数、倒损房屋地址和间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倒提鉴定等。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
4.上报。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已核定的本区域倒损住房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区级应急管理、住建部门。
5.核定。区级应急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乡镇(街道)报送材料,确定救助对象,汇总救助对象信息,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建立分户台账,补充填写恢复重建救助情况,并通过灾情系统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