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许昌市建安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办事流程
(1)受理;(2)审查;(3)决定;(4)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4)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5)房屋产权证明(非自有房屋需租赁合同)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374-515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