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2022-09-27 2022-09-27 10:45

许昌市建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06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09-27 10:4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万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许建综罚决字2022第006号

当事人:俎孟伟

(个人)姓名:俎孟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002*********521

(单位)名称:许昌万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小浩

住所(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俎庄5组

本机关于2022 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8月11日,在建安区亚新美好花城,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现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照片。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农业 银行(账号:2527**********7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