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
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许民[2020]6号)
许昌市建安区民政局许昌市建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建安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安民字[2021]38号)。
二、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申请条件:
1、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3、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一)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以医保部门认定为准,下同),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保医疗救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溺水等意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意外伤亡,在扣除各种赔偿、救助补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就学(全日制高校)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该情形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三、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申请材料
建安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个人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残疾证、失业证等复印件;村级“一事一议”评议记录;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