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教育体育局 县级
2022-10-11 2022-10-11 17:06

建安区教体系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10-11 17:0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有效推动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职责清单。

第二条  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权利相统一”“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负有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安全生产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中之重的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其他负有安全生产支持保障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分管负责人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把安全生产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

 

第二章  区教体局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教体局安全工作职责

(一)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我区教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全区教育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教育教学安全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区教体局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教体局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研究和决策全区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将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对乡镇、区直中小学的考核,检查、督促其他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判全区教育系统安全形势,做出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四)本系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责成相关领导和有关股室、学校(幼儿园、文化类培训机构)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区教体局分管安全班子成员职责

(一)研究制定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区教育系统安全工作措施,指导全区学校安全工作;

(二)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要协助局长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抢救、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负责督促和检查局机关各股室所分包乡镇、学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四)经常向局长和局班子会议汇报全区教育系统安全工作阶段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  区教体局其他班子成员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分管工作及股室的安全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计划,实施安全工作措施,确保分管工作及股室的安全;

(二)负责督促和检查分管工作领域及股室的安全工作,指导所联系乡镇、学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向局长和局班子会议报告分管工作、分管股室、所联系乡镇、学校的安全工作;

(四)分管工作、分管股室、所联系乡镇、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等工作。

 

第四章 区教体局各股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体局各股室安全工作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所负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二)制定股室负责工作的安全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本股室管辖工作所涉及的单位、部门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对本股室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所分包乡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五)每次检查业务工作必须同时安排部署安全督查工作;

(六)每次召开业务工作会议,必须同时安排部署安全工作;

(七)配合协助安全股开展安全督查工作;

(八)负责检查、督促所联系乡镇、学校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条  区教体局各股室安全工作具体职责

1.办公室。

(1)负责安全工作对外联系协调,聘请法律顾问,配合安全股协调组织各股室完成上级布置的有关安全工作;

(2)负责安排、部署、检查局机关日常安全值班工作,收集汇总各校五一、国庆、两会、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和寒、暑假期的安全保卫及值班情况,并向区政府和安委会报告;

(3)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应急管理、安全演练、周边治理、社区街道等工作,及时排查和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局机关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4)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资料保管工作,确保其安全、完整、可靠;

(5)负责局机关应急物资储备、紧急避险场所设置、应急队伍组建、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

(6)统筹负责防汛等应急物资调配、开展紧急救援等工作。

2.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股

(1)承担建安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教体局内设机构落实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各项工作;

(2)统筹指导教育体育综合改革和评估工作的安全稳定工作;

(3)负责全区教体系统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重大问题的调研;

(4)起草教体系统规范性文件;

(5)负责教体系统综合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

(6)负责全区民办教育综合协调的安全稳定工作。

3.思想政治与组织工作股。

(1)负责全区教体系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的安全管理;

(2)指导全区教体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队伍管理、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及政治保卫工作的安全稳定,及时反映和处理有关重大政治问题和突发事件;

(3)指导全区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教育思想政治课建设工作的安全管理;

(4)负责教体系统网络文化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

(5)统筹全区教体系统党的建设,指导全区教体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推进全区教体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安全管理;

(6)负责指导统一战线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团结进步安全教育工作;

(7)指导全区教体系统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8)负责教体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参与对区管学校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区管学校中层队伍建设。

4.人事股。

(1)负责指导和规范各校教职工聘用,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制度,严防有精神病史和有严重心理疾病的人员进入教职工队伍;

(2)负责做好局机关和学校教职工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调整有上述疾患人员的工作岗位;

(3)配合派驻纪检组做好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查处并落实处理决定;

(4)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污辱学生等现象发生,防范因教师违规违纪造成纠纷和引发学生伤害事件,加强对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管理教育。

5.财务股。

(1)指导所属单位和区直学校制定并落实各类资金及国有资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教体系统资金、资产安全管理及监督工作。

6.教育股。

(1)负责督促、指导各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加强学校管理,配合安全股做好教师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学生德育教育、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劳动教育等工作;

(3)严格幼儿园审批、考核和年检工作,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幼儿园要按规定撤消其办园资格;

(4)将安全指标作为审核和检查评估职业学校的重要内容,负责指导职业学校做好德育、师资队伍建设、安全教育工作;

(5)严格民办学校审批、考核和年检工作,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民办学校要按规定撤消其办校资格;

(6)督促指导民办学校做好学生、校舍、食品、消防、校车、安全教育等各项安全工作。

7.体育卫生艺术股。

(1)负责全区社会体育、竞技体育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指导各学校(幼儿园)组团参加重大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以及学生军训、体育考试等活动中的安全工作;

(3)负责检测学生健康状况和流行性疾病的预防治疗工作;

(4)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5)指导学校医务室及药品安全工作,防止发生意外诊疗事故。

8.教育督导办公室。

(1)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对各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

(2)负责研究、探索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督导评估机制;

(3)负责组织开展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评估。

9.教育体育项目管理股。

(1)负责教育基建项目、维修工程中相关资质认定工作。

(2)负责督促学校做好校舍等建筑物及其它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督促全区教育基建项目工程实施安全和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4)负责教育基建项目、维修工程中相关资质认定、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

(5)做好学校校舍、建筑物、建筑附属物、防汛、防雷、防地质灾害的安全监管工作。

10.安全管理股。

(1)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区教体局各股室共同组织、指导、督促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和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制订全区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目标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学校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制定落实工作措施;

(3)负责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和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完善安全工作档案,做好学校安全风险化解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和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和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安全工作检查,组织安全考核;

(6)指导学校做好危化品管理以及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7)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和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做好教学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和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室外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工作;

(8)配合派驻纪检组开展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和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安全责任事故调查与处理。

11.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1)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安全稳定,指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拟定校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

(2)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含线上线下)准入条件、办学规范和收费监管等相关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

(3)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含线上线下)的监督管理和审批工作的安全稳定;

(4)指导规范面向中小学的社会竞赛等活动的安全;

(5)及时反映和处理校外教育培训重大问题。

12.教研室。

(1)负责本股室牵头组织的教研活动或外出教研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安全检查与指导;

(2)教研活动要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预案;

(3)负责各类教研、竞赛、考试、考核等活动的组织及试卷保密工作;

(4)负责检查安全教育课、法治教育课在教学计划中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法治课的教学研究,提高安全法治教育的效果;

(5)负责指导实验室、图书阅览室、教学仪器等安全工作;

(6)负责指导全区学校教育教学装备安全管理工作;

(7)将安全操作作为对中小学校实验教学进行检查、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

13.招生考试中心。

(1)负责高考、会考、自考等考试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各类教育考试的试卷安全保密;

(3)负责对监考教师和考生进行安全教育;

(4)负责各类教育考试考务活动安全,制定考试应急预案,并对突发安全事件进行处置。

14.电教中心。

(1)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2)负责全区电化教育设施设备的安全质量检查,完善教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5.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按照三定方案做好负责的的资助款项的资金安全工作及贷款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16.青少年健康成长活动中心。

(1)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

(2)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讲座,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负责中心组织的学生集体活动的各项安全工作。

17.教育经费中心。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各单位账套,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协助各单位做好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制;

(2)负责各单位的现金收付、往来款项的收付及其它收付事项的办理;

(3)协助各单位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提供收支执行情况。

18.家校合作服务中心。

(1)负责全区家校共育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负责制定家校共育计划,开发家校共育课程,并负责开展家校共育与家庭教育指导的相关师资培训的安全稳定工作;

(3)组建第三方协调委员会,化解区域内家校共育矛盾;

(4)负责组织区域内各教育资源单位与各学校之间围绕家校共育开展的交流活动的安全稳定工作;

(5)负责为全区各学校开展家校共育工作提供资源支持和专业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各乡镇中心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中心学校校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研究和决策辖区内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将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对辖区内各学校、幼儿园、文化类培训机构的考核,检查、督促中心学校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判辖区学校安全形势,做出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四)本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责成相关人员和有关学校(幼儿园、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学校分管安全人员职责

(一)研究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辖区教育系统安全工作措施,指导辖区学校(幼儿园、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安全工作;

(二)辖区学校(幼儿园、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要协助中心校校长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抢救、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负责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

(四)经常向中心校校长和在中心学校全体人员会议上汇报辖区教育系统安全工作阶段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三条   中心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计划,实施安全工作措施,确保分管工作的安全;

(二)负责督促和检查分管工作领域的安全工作,指导所联系学校(幼儿园、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向中心学校校长和在中心学校全体人员会议上报告分管工作、所联系学校(幼儿园、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

(四)分管工作所联系学校(幼儿园、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发生安全事故时,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等工作。

 

第六章   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校(园)长、分管副校(园)长、政教处主任、总务处(办公室)主任,教学教研处主任、保卫人员等组成的学校安全管理小组,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经费,把安全工作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

(二)对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进行逐日排查,并记载到《三查一改一备案》,周小结,月汇总。对排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时限,明确责任人,并及时进行验收,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研判学校(幼儿园)安全形势,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形成会议记录;

(四)落实安全教育进课堂,保证按要求开设安全、法治课,并纳入校本教研范围,确保安全法治课的效果;

(五)制定完善学校(幼儿园)各项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认真总结演练中的问题,不断提高演练的水平;

(六)组织开展教职工安全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危急时刻保护学生(幼儿)的能力;

(七)密切关注学校周边交通、治安、饮食、文化环境,及时发现影响学生(幼儿)安全的各种隐患,积极与相关责任部门协调联系,争取及时整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留守、困境儿童关爱帮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卫生保健等工作;

(八)建立完善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档案,要把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过程的文字、音像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分类入档;

(九)学校(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校(园)长

(一)对学校(幼儿园)、师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定期督查、指导学校安全工作;

(三)制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责任到人;

(四)认真落实有关法规、文件对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园)长

(一)协助校(园)长,认真落实有关法规、文件对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规定。

(二)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幼儿)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学生严重违纪事件,杜绝学生(幼儿)不良行为及安全事故;

(三)完善校园“三防”设施,认真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应急演练制度,做到应急演练“全覆盖”;

(四)加强与有关单位联系,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

第十七条   安全保卫人员

(一)负责校园及周边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校园门卫、保安的教育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学校;

(三)负责校园的安全巡逻、保卫工作,发现和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负责学校(幼儿园)内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校园打架及学生间相互伤害事件的发生;

(五)保卫师生人身生命及学校(幼儿园)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总务处(办公室)主任

(一)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文件对总务工作的安全规定。制定有关规章,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责任到人;

(二)确保校舍安全。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新建校舍质量监督。随时检查,防止校舍因年久破旧变形、外墙面及走廊栏杆、玻璃幕墙、磁砖破损脱落,伤害学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三)保障用电安全,有触电危险的地方,必须有明确的警示标识;用电密集的地方,要加强检查,经常维修,防止漏电;班级用电情况要经常检查,防止伤害学生;

(四)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做好防火工作;

(五)要做好防盗工作,谨防因盗窃导致学校财产损失;

(六)加强食堂食品进货渠道管理,强化饮用水管理,保障师生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   教学教研处主任

(一)要求教师把学生(幼儿)安全作为教育教学的第一要务,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教学工作的安全要求,实行依法、依规执教;

(二)督促全校(园)教师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特别是认真落实体育课、劳动课、科学课、实验、实习等课程的教学常规,防止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校园外教学、教研活动要认真审批,严密组织,制定安全预案,落实安全责任人;

(四)督促全体教师切实减轻学生(幼儿)课业负担,防止过重的课业负担对学生(幼儿)人身造成的伤害;

(五)严格落实“谁上课,谁负责,确保教育教学过程的安全”,杜绝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幼儿)造成的人身伤害。

第二十条   政教处主任

(一)教育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幼儿)。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因体罚和心灵虐待造成对学生(幼儿)的伤害事件,确保学生(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二)要求全体教师加强师德修养,关爱学生(幼儿),严防对学生(幼儿)的人身伤害;

(三)要求全体教师加强学生(幼儿)行为习惯安全的教育和培养,严防学生(幼儿)打架、斗殴和相互伤害事件的发生;

(四)督查班主任、值日教师、值日学生(幼儿)对课间活动安全的教育管理,杜绝课间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

(一)密切配合学校、家长做好学生(幼儿)安全、法制教育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常识,提高学生(幼儿)自身保护能力;

(三)平时要加强教室、宿舍、运动场所等地方的安全检查,随时向学校(幼儿园)报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建立班级安全制度,学生(幼儿)集合必须带队并按规定排队缓步上下楼;

(五)加强班级财产安全管理,严防盗窃和人为破坏;

(六)加强本班学生(幼儿)的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学生(幼儿)中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杜绝隐性安全问题;

(七)对本班学生(幼儿)外出活动必须经学校(幼儿园)批准,要严密组织,确保学生(幼儿)人身安全;

(八)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进行有效的救护。

第二十二条   学科教师

(一)对本堂课教学及学生(幼儿)的安全直接负责;

(二)熟悉所教学科的教学常规,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实践性较强的体育课、劳动课、自然课、理化课等的教学常规,防止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要随时留心课堂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如体弱学生、突发疾病、情绪变化等),出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学校相关负责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各种异常偶发事件;

(四)关心学生(幼儿)身心健康成长,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幼儿);

(五)对必须外出进行校外教学的课,要事先报告学校,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允许,不得外出;

(六)出现意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实施有效的救护;

(七)首节上课教师负责班内学生(幼儿)出勤情况,对未到校学生(幼儿)查明原因,无故未到校的要及时告知班主任,班主任要及时询问家长;

(八)最后一节课教师负责强调学生(幼儿)放学交通安全和相关安全常识,提醒学生(幼儿)注意事项。

 

第七章   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职责

 

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参照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职责设置,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人员的岗位安全职责。